《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0 作者: 废水处理工程
2024年5月3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整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推进排水源头控源截污,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让“规范排水行为”的理念深入到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中去。
对照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新要求,2021年5月28日市政府办印发的《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14号)中部分规定条款已不再适用,需逐步优化完善。为贯彻落实上级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排水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作,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一)贯彻住建部关于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新规定。2022年12月1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6号),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当前,芜湖市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结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
(二)深入开展居住地环境水质量“群众满意度”。随着城市能级和生活水准不断提升,市民群众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城区水环境质量的关注度慢慢的升高,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行为,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势在必行。为落实省、市领导关于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工作部署,以更严更细更实的举措把居住地环境水质量“群众满意度”提升到更高水平,“小散乱”排污再清理行动已纳入我市城区水环境巩固提升(1+8)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的大力实施,全力营造“上下联动共抓共为、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为在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取得好成绩打下坚实基础。
(一)起草初稿。按照市委市政府学习合肥追赶合肥活动要求,2022年8月18日市排水中心赴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学习排水审批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建筑施工工地排水许可发放及监管等有关工作先进做法。同时积极学习上海市、广州市、苏州市等先进地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经验,起草了《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8月8日,市住建局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的单位意见。2023年9月28日,市住建局再次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的单位意见。2023年11月3日,市住建局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对反馈意见市住建局充分研究,逐一做多元化的分析处理,对初稿做修改完善,形成了《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5月13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以排水户源头管理为切入口,以排水户普查为抓手,以规范排水许可为载体,以排水执法监督为保障,通过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减少排水户源头错漏混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
新制订的《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设施运维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与原《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14号)相比,“办法”主要围绕4个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以期更符合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管理的实际。
(一)调整本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内容,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职责范围,要求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调整排水主管部门。根据2022年5月30日市委编办印发的《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将市级排水主管部门由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调整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确公共排水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为进一步理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职责,规定市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运维管理;区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运维管理;特许经营项目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构运维管理。目前我市市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不够明确,易产生职责交叉。
(四)明确排水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加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有效规范排水行为,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变更、延续审批工作。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重点排水户以及一般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变更、延续审批工作。镇街审批执法按照省级赋予权限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调整排水其他权利事项审批权限。明确了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范围,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市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审核;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审核。
(六)补充排水源头至末端系统管控内容。参照上海市有关工作经验,吸收“5个一点”先进工作做法纳入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新建、改建市政雨水出水口要加装截污挂篮。运行维护单位要同步推进老式雨水出水口截污挂篮安装。
一是强化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管网建筑设计企业、养护单位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强化了排水许可的证后监管。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强化了城市排水行为规范。明确排水户不得采取的违法排水行为和不得危及城市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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