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5-19 作者: 艾尚体育官方入口/p>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四部委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明显问题整治方案》,以及省政府四部门印发的《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明显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我省内河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决定对全省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内河运输船舶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给予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2020年6月1日前建造完工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货运船舶(不含工程船、港作船、公务船、趸船等别的类型船舶),以及2011年9月1日前建成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客运船舶(不含客渡船);
2.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的运输船舶;
3.在补助期限内完成船舶加装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收集)装置,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的运输船舶;
4.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并取得船检机构签发的《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
5.补助对象为船舶所有人,同时符合上述1、2、3条件的船舶,或同时合乎条件1、2、4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可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含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
1.补助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以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日期为准,未取得该证书的运输船舶,不享受资金补助。
2.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运 输船舶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以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柜为主,不小于0.5m3,补助标准为单船人民币1万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安装污水防污染装置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补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按照《江西省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补助资金申请、核准、发放操作流程》(附件1)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安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并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应参照《江西省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补助资金申请、核准、发放操作流程》(附件1)办理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等相关手续。
(一)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确保按时完成,要强化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合法依规和有效使用。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下同)应督促辖区内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尽早进行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必须按时全面完成。
(三)船厂应具备相应的修造船资质,加装完工后,会同船东编制《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完工报告书》,报补助资金核准机关。
(四)加装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储存柜,须满足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对加装的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合格后,核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
(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拍摄照片,按要求将本地区《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汇总表》(附件2),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联系人:宁苏华,电话),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六)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并按照“一船一案”的要求,将申请人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改造船舶的证书、照片等资料建档留存。
(七)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级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定期抽查,对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不规范的地区,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江西省100-400总吨(不含400)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补助资金申请、核准、发放操作流程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内河运输船舶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
1.船籍港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核准。
2.补助资金申请经核准后,由申请人预填《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发放表》(附表2),同时预留领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号,以及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船舶按照承诺的时间进入具备相应修造船资质的船厂,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装置。
(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设区市对补助资金的申请情况,并下达至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及时通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有关补助资金下达的通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完工报告书》(附表3)、现场照片、《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在申请人预填的《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发放表》上签章,连同经核准的《江西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汇总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再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4、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已完成加装生活垃圾污水防污染改造,并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垃圾污水污染证书》(证书编号: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加装船舶加装生活污水防污染装置的船舶,亦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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