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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让海洋更清洁

    发布时间: 2024-05-20    作者: 产品展示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推进,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污染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生活垃圾污水是指:

  1. 在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水域(包括内河水域),只允许排放经过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生活垃圾污水,格外的注意:船舶只能在航行中排放,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

  2. 在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海域,允许排放经过粉碎消毒后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时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该航速下的最大许用排放速率。

  3. 在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允许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时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该航速下的最大许用排放速率。

  领海基线和最近陆地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划定的领海基线,并不是肉眼可见的沿海海岸线。各航运公司、船员切勿混淆概念,如果在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未经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2021年1月27日,“川和XX”轮在靠泊珠海高栏恒基码头期间,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空气泵和排放泵异常工作,也未配备生活垃圾污水储存柜,后经调查得知,该轮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于不可用状态期间,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海。

  2021年4月2日,“富达XX”轮靠泊在珠海高栏中化码头,该船上仅配有一个型号为WCH-2的生活垃圾污水粉碎消毒柜,容积为2立方米,没有配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船上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中记录了通过粉碎消毒装置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具体时间。执法人员核对排放期间船舶的AIS轨迹,发现船舶处于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经调查,船员承认了违法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事实。

  2021年3月15日,“汇金易XX”轮在靠泊珠海高栏中化码头时,船舶生活垃圾污水通海阀标识为关闭状态,海事执法人员登轮检查时,发现该通海阀实际为开启状态,生活垃圾污水未进入处理装置,直接排放入海。

  以上三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接受了海事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等,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梳理近期查处的船舶违法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案例不难发现,船方不了解生活垃圾污水的定义、对最近陆地的认知不准确、对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要求不清楚、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维护管理不到位都是造成违法排放的重要因素。

  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污染事关重大,违法排放将面临严格的处罚,那么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生活垃圾污水违法排放呢?

  1.各航运公司和船员要提高思想认识,从思想和观念上重视船舶生活垃圾污水的合法管理,共同打造低碳绿色航运,为国家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2.各航运公司要加强对《MARPOL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的研究学习,做好政策宣贯,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保证船上人员熟悉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的有关要求。

  3.各航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所属船舶的实际营运区域,对照检查船舶生活垃圾污水设备是不是满足排放要求,及时为船舶配备符合排放要求的设备。

  4.船上人员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维护管理,确保装置能够正常使用;通过装置排放生活垃圾污水时要在专门的生活垃圾污水记录簿或者航海日志上记录;靠港和停泊期间一定要关闭通海阀,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的生活垃圾污水违法排放。

  5.公司和船上要做好内部沟通,在制定航线时要考虑到生活垃圾污水的排放需求,同时在排放过程中一定要对船舶做准确定位,确保船舶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水域与排放方式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