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轮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将面临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5-23 作者: 产品展示
2023年5月26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泰州海螺水泥码头过程中发现,靠泊在该码头的“永裕*”轮靠近船尾右舷水质浑浊,呈现明显淡黄色。
执法人员随即登轮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将示踪剂倒入船上厕所,被染色的清水直接通过通海阀从船舷排出。
并且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于断电状态,污水直排舷外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十条 船舶使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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