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弄虚作假?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 2024-06-17 作者: 产品展示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西江水域生态环境慢慢的变成了水上从业人员的广泛共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随之不断推进。大部分船员能够遵纪守法,规范使用船舶防污染设备,不乱排乱倒,用实际行动保护母亲河。但居然有部分船员为了应对检查,弄虚作假。小编梳理了一起船舶污染物排放记录弄虚作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切实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避免发生类似污染水域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4日,贵港海事局对“桂港运**”船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船生活垃圾污水解决方法为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柜,检查时未能提供2022年11月份投入运营以来,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凭证及相关记录。该局随即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该船所有人(兼船长)吴某向调查人员提供了《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表》,该《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表》显示:该船曾于2023年2月26日、4月26日均在某清污公司平南武林站点进行生活垃圾污水接收作业,并盖有该公司的业务用章。
后经查询“海事一网通管”系统、函询清污公司、收集证人证言、调取通话录音等方式查清事实,最终,当事人在详实的证据面前承认:该船自2022年11月份投入运营至2023年4月24日检查期间,未进行过生活垃圾污水接收作业。2023年4月26日才第一次在某清污公司平南武林站点进行生活垃圾污水接收作业。调查过程中,吴某向调查人员所提供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表》中,2023年2月26日的生活垃圾污水接收作业记录是吴某依照2023年4月26日清污公司操作员的笔迹和业务用章,利用PS技术伪造的,企图蒙骗海事执法人员。
该船行为构成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事实,2023年5月25日,贵港海事局对该船所有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做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5.2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2.1 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4规定执行。
5.2.2 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5规定执行,应执行5.2.3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5.2.3 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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