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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 2024-07-13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平顶山市、漯河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相关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省际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明显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加快长江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推进我省省际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明显问题整治方案要求,开展为期1年的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等明显问题,主要涉及驻马店、信阳、南阳、周口、商丘、漯河、固始等七个市(县)。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105艘400总吨及以上船舶、202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1194艘100—400总吨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

  我省现有省际运输船舶进行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以全省4月份调研中各市县排查上报的船舶数量为依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2.改造前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的要求;

  3.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柜(舱),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船舶改造完成提交材料经审核合格后,300总吨以上船舶每艘补助10000元,100—300总吨船舶每艘补助8000元。此外,对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改造的400吨以下船舶,在补助的基础上每艘船舶奖励1000元。改造完成日期以船检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日期为准。

  我省省际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1.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河南省省际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其所属水路运输企业将其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申请材料复印并加盖“与原件一致”单位公章,一船一档。水路运输企业汇总后,向其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改造补助资金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2.水路运输企业要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交改造承诺书(附件2),承诺书要写明本公司船舶月度改造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本公司所有船舶的改造任务。

  3.船舶改造前,应对船舶的原状做测量、拍摄照片;改造完工后由船舶属地管理部门船检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河南省省际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3),重新核发有关船舶防污染证书。改造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完工报告书以及新核发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附件4),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一船一档,建档留存。

  4.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的改造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真实的情况,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报送船舶改造补助和奖励资金预算,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予以发放。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补助资金数额、申请补助的船舶详细名单以及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情况。

  (一)对于安装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柜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贮存柜的容积应根据船上人员、船舶需容纳生活垃圾污水的天数和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量,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第七篇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此外,船舶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标准排放接头,以便将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岸上接收设施。

  (二)安装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须持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证书,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需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第七篇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格外的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抓落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任务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于每月26日之前上报本月改造数据。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对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政策熟悉了解。

  (三)严抓落实,加大惩戒力度。船舶改造完成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发放船检证书,失联脱检船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届时没有完成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的船舶,由船籍港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

  (四)严格程序,确保资金用途。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的审核及监督工作。要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放到合乎条件的船舶所有人。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违反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并且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或处置装置改造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