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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北京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24-07-22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指在必定场所,运用餐饮设备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含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供给饮食服务的职业。

  本规范是指为社会生活供给饮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运营者,首要类型包含:(一)独立运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运营性餐饮部分,(三)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给内部员工、学生等会集就餐的单位食堂,(四)中心厨房等团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况,简称“标态”。本规范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规范状况下干空气中的浓度。

  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构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焚烧发生的颗粒物。

  4.3.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发生的大气污染物应经过集气罩搜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合格排放。

  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响的有机物,或许依据相关规则的办法丈量或核算确认的有机物。本规范中VOCs特指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有机质蒸发、氧化分化及其加热裂解发生的气态有机产品。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发生油烟排放的食物出产和加工公司,依照本规范履行。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证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别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最新版别(包含一切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

  为操控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进大气环境和寓居环境质量,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管理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拟定本规范。

  指本规范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或存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指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或存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本规范规则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最高答应排放浓度、运转操作、监测以及规范的施行与监督要求。

  本规范在《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试行)》(GB18483-2001)和国家其他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基础上拟定。

  第I时段指本规范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9年7月1日起。

  从本规范的发布之日(拟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从本规范的施行之日(拟于2018年7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9

  在选用检测的新办法规则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显着呼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本规范运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的归纳操控目标。

  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单位时间内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前的污染物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4.2.1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答应排放浓度,应契合按表1的规则。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安排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依照GB14554中二级规范限值20(无量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