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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7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关于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和《安徽省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为扎实做好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评估工作,依据《安徽省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主要验收评估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及达标情况。

  以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验收评估内容,具体包括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验收项目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目不得分。

  (一)组织管理。县(区)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落实、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推进机制情况。

  证明资料: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治理方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实施步骤、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运行维护。主要评估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有”):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

  证明资料:提供长效运行维护制度文件资料、经费保障证明材料、设施维护及队伍建立证明资料、监督管理、调度督办等相关材料。

  1. 县级验收自查。各县(区)对照《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指标表》(附件1)和相应验收办法,对任务清单和资料清单(附件3)逐一进行验收,并形成整县验收自查报告于1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2. 市级复核评估。市级在汇总分析县(区)验收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县域全覆盖且不少于总任务数30%的比例进行实地复核,对照《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附件2)逐县(区)进行评分,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形成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应包括: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运行维护、工作特色、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复核评估报告于1月1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均单独记分,每项100分,评分按照各县(区)报送的验收自查情况,结合市级复核评估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市级综合评价计分。

  市级综合评价计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考核事项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

  附件:1.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指标表

  2.六安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1.计算方法:污水收集覆盖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收集户数/建成区常住户数×100%。

  2.认定标准:建成区行政区划图纸、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设计施工和竣工图),服务范围常住户数、管网收集户数、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如三格式化粪池)住户名单等资料齐全。

  1.认定标准: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化学需氧量(COD)浓度≥100mg/l或氨氮(NH3-N)浓度≥25mg/l。

  2.监测频次:提标改造完成后,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报告(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均值达不到要求视为不合格。

  2.认定标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

  3.监测频次:提标改造完成后,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报告(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任意一次不达标,视为不合格。

  黑水治理:粪污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或经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的,视为合格;粪污直排外环境的,视为不合格。

  灰水治理: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或用于花园、果园、菜园等资源化利用不外排或简易生态治理(净化槽、氧化塘、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的,为合格;直排外环境,造成明显地表径流,存在淤积、发黑或影响景观的,视为不合格。

  3.认定依据:自然村常住户籍清单,建有接户管、化粪池、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污水覆盖户数清单等。

  1.计算方法:自然村治理率=(治理合格自然村数/行政村内自然村总数)×100%。

  2.认定依据:行政村内自然村清单,完成污水治理自然村清单,纳管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日常检查及运行维护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集中、分散处理提供村庄污水管网分布平面图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料;提供厕所粪污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及灰水有效处理证明材料或相关说明。

  1.计算方法:行政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率=辖区内完成治理的行政村数/行政村总数×100%。

  整治工完成后,提供30天内至少2次水质监测报告,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存在任意一次不合格的,视为不通过。

  饮用水卫生状况符合要求。认定依据: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有水源地不考核此项,按照水源地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符合要求。认定依据: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有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批复。(无水源地不考核此项)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或氨氮(NH3-N)浓度月均值达到要求视为合格。

  1.污水收集覆盖率、进水水质合格率、出水水质达标率均为合格的乡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增效任务为合格;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整治内容涉及农村污水治理及验收,该内容参照附表1-1、1-2验收;涉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该内容参照附表1-3验收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里的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估标准

  机构健全、职责明晰,得2分;县(区)领导采取检查调研、会议部署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得1分。

  是否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检查督导、培训等工作机制。

  将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内容,得1分;建立督察检查、通报制度,得1分;将治理及运维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得2分。

  工作方案或计划本底调查充分、问题分析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合理、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有专业或专门的运行维护队伍,并认线.有固定运行维护保障经费的,得2分。

  2.按照“了解”为10分、“了解一点”为6分、不了解为0分标准,按照得分/100*5计算满意度得分,总分5分。

  自本办法公布后验收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每发生一起减1分;被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每发生一起减0.2分(同时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的,按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减分);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减0.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