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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管理办法》等六个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8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条例》“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联合执法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进行整改消除,不能确保安全生产,需要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丽水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执法行动由开发区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开发区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发区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它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做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安委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经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在联合执法行动开始5日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安委办,安委办同意后,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安委办应当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各负其责,认真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上的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各部门应该深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根据《细则》公布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安委办。

  为规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步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化工园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能够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与园区存在承包关系的管理全过程,企业与其承包商管理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接受开发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商指在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施工(工程)和(或)项目的单位。承包商可以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本办法的编制与修订,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提供指导和审核。

  (二)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施工程现场当地考验查证和业绩调查,收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人力技术物资保障和业绩等,并组织审核。负责编制招标所需相关文件。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公司资质、人员资质、培训及保险等情况做审查。

  (一)根据园区工程需求,优先从园区合格承包商库选择,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潜在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做评审,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能参与项目投标。

  9.人员配置: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具有符合法规的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承包商使用单位准备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一定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标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到承包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帮助确定相关安全要求。

  (五)承包商使用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评审结果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频率:工期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在年底需要做年度评估。工期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评估(或统一到年末评估)。

  (三)承包商评估分数达到优秀的,下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优先选用。承包商中等(含中等)以下的,取消合作资格,评估分数达到中等的,如果承包商想继续合作,承包商改进后,要重新走承包商评估流程,才能成为备选承包商。

  (一)评估结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要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及园区所属企业公布,禁止进入园区开展业务。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与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1.与建筑设计企业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封闭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保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生产、建设安全有序,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封闭化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必要措施,将园区与外界相对隔离和封闭,规范人流、物流、车流的进出;采取园区巡逻、岗亭检查、视频监控等必要手段,减少外来不稳定因素等对园区企业的生产和建设造成的干扰,以确保园区的生产和建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园区计划采用核心区域封闭化管理的模化,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产业体系、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真实的情况,分区实现封闭化管理,逐步建立卡口管理、电子化封闭等。

  现阶段化工园区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内危化企业以边界围栏、厂区围墙和生产区域二道门实现封闭化管理,危化企业加强门岗管理,与公安机关联动,加强安保。对于一般控制区和关键控制区,化工园区目前依靠电子围栏和运管部门系统对危化品车辆实时监控。后期园区将考虑园区整体开发建设程度和重大风险隐患管控等因素,扩大封闭化管理管控范围。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的全部区域。即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范围为东至:缙青路、在建丽水机场西侧自然山体;南至:岑山路、水阁南区块南端边界;西至:水阁污水处理厂一期北侧山体、龙庆路、遂松路;北至:石牛路、惠民街区域。

  第三条说明。园区各企业和事业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外,仍应遵循园区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封闭化管理的管理机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封闭化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工作;负责组织信息网络站点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封闭化管理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教育等工作;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组织指挥化工园区应急响应指挥中心的应急响应过程;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能够最终靠第三方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封闭化管理的日常运维,管委会所属有关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公司运维的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第六条目前园区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现阶段管委会仅对申请入园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废、其他危化品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核对。如来访车辆或人员提供虚假、隐瞒等资料,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七条园区内各企业自行负责本企业的人员、车辆及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对离开园区的人员、车辆及货物不再另作安检,相应的监管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八条封闭化管理工作人员须保持作风优良、履职认真、听从指挥、可靠有力的工作态度。

  第九条巡检的安保人员,在岗时应着装统一、整洁,精神饱满,文明执勤;严格履行职责,精细化管理,严禁不相关的人员、无关车辆进入封闭化管理区域,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园区实施破坏、捣乱、盗窃等;做到令行禁止,察觉缺陷及时汇报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根据现阶段园区封闭化管控范围,除载有易燃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废和其他危化品车辆外,进入园区的机动车辆通过化工园区智慧化平台实行电子监控信息管控。

  第十一条无证、无牌、假牌、假证、套牌及不合法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园区,一经发现,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进入园区的车辆一定要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法规,禁止超速、超载、人货混装,应文明行车、礼貌避让,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建立违规档案记录,对不遵守封闭化管理规定的车辆、人员等,抄送所属单位处理,并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告批评。

  第十五条封闭化管理的第三方运维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等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破坏封闭管理相关设施,包括铁丝网围墙、执勤岗亭设施等;违反者除责令其恢复相关设施外,并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公安等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因承包商责任,近两年内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丽水市 其他单位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事故;

  2.因承包商责任,近三年内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丽水市 其他单位造成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承包商存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弄虚作假行为;

  5.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查出该承包商存在3次及以上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3.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火灾、爆炸等有 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受过消防行业处罚及责任工地发生过火灾事故并在影 响期内的承包商企业;

  (一)各企业将本单位的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录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通过相关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

  (二)对于丽水市有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企业目录(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应自该类承包商单位被列入时起1年内,不得将任何项目发包给该类承包商单位。

  (三)对因承包商人员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人员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承包商项目经理都应被列入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承包商项目经理,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任何项目;对列入“黑名单”中的其他承包商人员,由各企业自行管理。

  (四)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应加大承包商管理力度,同时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项目经理实行表彰,并在化工园区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化工园区各企业在发包项目时,宜优先选用受过表彰的项目经理。

  (五)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各企业的承包商管理情况做检查,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采取相关行政处罚。

  (六)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召开园区承包商管理会议,通报“化工园区企业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同时结合承包商平台的信息、检查记录等,对化工园区承包商单位安全业绩做综合评价并排名,并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发布化工园区“优秀承包商单位名单”,树立优秀标杆。

  为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优化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推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丽水市“低小散”企业入园及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丽水市生态产业鼓励培育类和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项目清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禁止类”。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

  投资项目需符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规划环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设计》、《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的要求,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相关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要求。

  亩均税收对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规定执行,如“标准地”指标要求低于20万元/亩的,则按照≥20万元/亩执行。

  项目应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投资项目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为目前行业范围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项目应满足法律和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居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项目需有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开发区能耗强度目标。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0.52吨标煤/万元。

  (六)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业主需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项目)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六)境外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并购、重组园区内已有化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排行榜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国内外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科学技术创新型企业等投资的优质项目。

  (八)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对拟入园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有生产的基本工艺及产污流程、原辅材料用量及理化性质、主要生产设备)、拟选位置周边500米范围的1:1000现状地形图(大地2000坐标系)、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多米诺效应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电子文件,报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经招商导入的项目(含租赁、新供地、兼并重组)由投资促进部对项目资料做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后,由管委会召开项目专题会议预审讨论研究。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

  2.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做好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节能、环保、安全设施等事项的分阶段履约验收工作。

  3.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

  (一)对入驻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委会对公司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1.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2. 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的全部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3. 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4. 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 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极度影响化工园区高水平发展的;

  (三)企业退出前,应根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退场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企业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丽水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对国内外500强工业公司、国内外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央企、军企、优质浙商回归投资的项目,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获评“绿谷精英”项目,在项目准入审查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专题研究支持。

  为建立健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化工园区企业员工生命企业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三)消防安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系统。

  (一)组织制度规范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隐患查改常态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三)重点部位(设施)管理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易发生火灾、若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四)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能力。

  (五)资料管理统一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资料集中统一保管并定期更新。资料应当详实,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六)考核奖惩制度化。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消防法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